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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拒绝法院安排的诉前调解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12-27 | 1241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几年,各地法院根据最高法院对于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审理改革方案,纷纷设置了诉前调解的环节。所谓诉前调解就是指由法院立案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来调解,或者由立案庭的法官或负责审判的法官会同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对起诉离婚案件进行起诉前的调解。

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诉前调解的最大特点是发生在诉讼前。当然其可以随着程序的进行而转入诉讼程序。这种方式从解决离婚纠纷案件的实际效果来看有利也有弊。本离婚律师以多年来处理此类问题的经验给大家分析一下:

一、优点:

1、快捷。如果双方争议不大,没有原则性分歧的话,采用此种方式可以很快解除婚姻关系。

2、节省诉讼费。根据相关的规定,既然案件在进入正式审理程序前可以解决,则诉讼费理应会被减免。

二、缺点:

1、对于分歧很大,矛盾颇深的离婚案件当事人来说,如果采用此种方式很可能会拖延至少一个月以上而无结果,最终还要由诉讼程序来解决。说实话,本婚姻律师认为:绝大部分当事人正是因为无法就离婚纠纷达成一致才选择向法院起诉的。既然如此,不经过一定的审理程序,对于诉讼中的优劣以及裁判结果尚无大致判断的情况下,离婚诉讼当事人很难互相做出妥协,乃至达成离婚调解协议。故对于离婚案件来讲,除非由特殊情形,否则诉前调解只会浪费当事人的时间。与此相反,无论诉前调解是否成功,对法院来说都无不利——调解成功的话会节省法官们的宝贵时间和精力;调解不成功的话,当事人也颇费了一番周折,没准会知难而退,放弃诉讼离婚,这样一来也会减轻法官们的工作量;如果当事人仍然坚持的话,大不了也就是把本该由法院完成的审判工作继续完成而已。做一个不恰当的比方:诉前调解程序是法院设置的用以过滤案件,减轻审判压力的一个“筛子。”

2、有可能无法争得自己在离婚时依法应获得的利益。鉴于当事人对于婚姻法律往往一知半解,加之对于对方刻意隐瞒一些事实无从调查。如果选择以诉前调解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可能永远不会再有了解对方真实财产情况等案件关键事实,并借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了。

综上,本律师认为如果您的离婚案件比较简单,争议不大,甚至双方已经基本达成了离婚条件的话,不妨接受法院安排的诉前调解程序。否则,根据调解自愿原则,你应该采用该程序,而要求将案件直接交由审判庭的法官安排正式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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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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