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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官能否支持原告的中止被告探望孩子的请求?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12-26 | 783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鉴于很多父母虽然已经离婚,但是矛盾并未化解,很容易在离婚后发生各种纠纷,包括对于子女抚养及探望问题。为此,法律对此类纠纷做了上述规定。

由于较为笼统,很多当事人难以确定自身情况是否使用于上述规定。接下来,以本离婚律师团队曾经代理过的一起男方请求禁止女方探望子女的案件为例,做个分析。

男女双方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各抚养一个孩子,均无需支付子女抚养费。”离婚后,因为探望权问题发生纠纷,男方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将女方诉至法院,请求中止女方的探望权。

作为女方的代理人,本离婚律师团队了解到的情况是:双方离婚后并未对子女探望问题进行约定。女方每周会将男方负责抚养的小儿子接到自己的住处探望。为了管教孩子,女方曾经数次体罚孩子。虽然孩子的身体未受任何影响,但是从情绪上孩子对于母亲每周末将自己接走探望非常抵触。

对于上述情况,本离婚律师认为女方管教孩子的方式的确存在问题。要想保持目前的探望方式的确比较困难。然而,女方的管教并非以损害孩子的利益为目的,因此与法律所规定的中止探望的条件并不相符。对于该案,较为合适的解决方案应该是变换探望方式,比如可以让女方前往男方处探望,而不是将孩子接走。这样做可以让男方在场监督,避免女方再对孩子进行体罚,也避免了母子情感上的隔断。待女方与孩子的相处方式有所改善后,女方再提出将孩子接走探望的要求。

由于女方的行为并不符合中止探望的法定条件,而本婚姻律师提出的上述解决方式能够兼顾各方利益、且切实可行,法官最终予以采纳。该案得以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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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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