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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女方应该如何约束男方关于离婚房产要过户给孩子?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12-20 | 908 次浏览 | 分享到:

前几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女当事人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的咨询。虽然双方已就房产的过户问题达成一致,但在请求法官将该约定写入离婚调解书时却遇到了麻烦。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这位女当事人所遇到麻烦是什么?以及其应该如何解决?

这位女当事人与男方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子,现因夫妻感情破裂而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经过法官的调解,双方现均同意离婚,孩子归女方抚养,相关离婚财产、债务问题也都达成了一致。关于房产分割问题,男方有一套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作为离婚的条件,女方要求男方在离婚后将该房屋过户给孩子。对此,男方表示同意。既然双方没有什么争议了,接下来就要请法官将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写入离婚调解书并正式离婚。

为了防止男方反悔,变卖房产,导致离婚后无法履行将房屋过户给孩子的约定。女方在法庭上提出:离婚后一个月内,男方应将房屋过户到孩子名下。如果违反则应该按房屋现价值(350万)向孩子支付违约金。对于女方的要求,法官并不认可。理由是违约金的法定数额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三十。而女方所要求的数额实际上是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百,所以不能写入离婚调解书,否则便是违反。

听了法官的解释后,这位女士当场便没了主意,直接导致了当天的调解失败。散庭后,这位女士便联系本离婚律师寻求解决办法。

对于上述问题,本律师认为是非常容易解决的。法律虽然不承认超过百分之三十部分的违约金,而这位女士又希望即使男方在离婚后不履行房屋过户义务时能够全额挽回损失。那么,她应该换个思路。比如放弃将违约金写入离婚调解书的想法,将违约金替换为房屋补偿款。如“男方无法履行过户义务时,应该按照向孩子支付补偿款350万元。”如此,便能保证离婚后,孩子或者得到房屋,或者得到房屋现价值的全额补偿款,且直接获得法院强制执行力的保障。相比之下,虽然在理论上违约金是一笔额外的惩罚性赔偿,却无法直截了当地达成女方最主要的愿望。

通过上述案件可以看出:在离婚诉讼中不仅要具备专业法律知识,而且还要有当庭灵活应变的能力,否则很可能遇到很多意想不到的困难,且难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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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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