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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双方出资为子女购房的不再按出资份额进行分割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12-16 | 897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以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时,对于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的,在子女离婚时通常都是按照出资份额进行分割。

然而,随着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公布,对于上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作了颠覆性的改变。比如《民法典》第308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民法典》还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有,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归一方所有。” 由此可见,对于具有家庭关系的夫妻之间应该对于婚后双方父母出资所购的房屋应当视为共同共有,也即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就应该以平分为原则。而不再考虑哪一方的父母出资更多,进而按比例进行分割。

本离婚律师认为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比较“短命”的,其从2011年8月开始施行至2021年1月1日被废止,仅施行了9年的时间。该解释在这9年的实施过程中总是争议不断。究其原因最主要的是其中的第七条突破了大多数人对于家庭伦理的认识相悖,并与此前已经实施的法律相抵触。现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与婚姻法一并被《民法典》所取代,并回归了大家对于婚姻家庭伦理关系所认同的范围之内其实是一件好事儿。至少大家在面对离婚房产分割的问题时不再难以理解法律的规定,按照普通人的认知水平来理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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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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