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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尚未办理继承的房产可以做的临时处置工作是什么?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12-13 | 835 次浏览 | 分享到:

前几天的文章中,本律师谈了关于继承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之间的法律关系。从中明确了一点,即尚未办理继承的房产在离婚案件中是无法直接分割的,需要待离婚当事人办理继承、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之后才能进行分割。虽然不能进行分割,但是仍然可以对此类房屋做一些临时性的处置工作,从而维护自己未来应得的财产利益。以本离婚律师之前接受咨询的那个涉及房产继承的离婚案件为例,进一步予以讨论。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婚后由男方父母支付首付款并以男方名义贷款而购买了一套房屋。该房屋被登记在了男方及其父亲名下,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份额。虽然目前贷款已经还清,但是男方的父亲于去年过世,过世时未留下遗嘱,房屋所有权登记情况也尚未进行变更。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女方则要求分割上述房屋。后经本律师的解答,女方明白了对于尚未办理继承的房屋,法院无法在离婚诉讼中予以分割。虽然如此,鉴于男方声称愿意在离婚并办理继承后将该房屋赠予给孩子,所以女方仍然希望找到一个将男方的保证固定下来,使其具有法律约束力。以此来保证孩子的利益。

对于女方的想法,本律师认为虽然法院目前无法分割该房屋,但可以将男方的上述保证纳入到离婚调解书中。最简单的做法是:给男方设定一个实现其保证的期限。比如在双方离婚后,男方应该于一个月内办理房屋的继承手续,然后将所继承的房屋变更登记到孩子的名下。如果超期没能将房屋变更登记到孩子的名下,则男方应向孩子支付因父母离婚造成情感伤害的补偿款若干元。

对于上述方案,虽然负责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不会详细审查被继承房屋的状况,但由于设置了最终的替代方案为男方向孩子支付因父母离婚造成情感伤害的补偿款。而这种补偿款却属于离婚案件处理的范围,所以法官无法拒绝。

既然法官能够接受这个方案并写入离婚调解书,则男方的上述保证便具有了法律强制执行力。一旦男方没能将房屋过户给孩子且拒不支付情感补偿款,则女方可以代表孩子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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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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