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Divoce lawyers

      首 席 律 师​​
虽然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开居住,但为什么不属于婚姻法上的分居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12-01 | 1058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准备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当事人的咨询。其中涉及一个关键事实的辨明问题,这个事实便是分居。

这位当事人与妻子结婚多年。婚后因为夫妻感情不和,男方便搬离了原住所,在外租房单独居住至今。鉴于女方收入较低,男方便同意女方使用其支付宝账户支付日常生活开销。这种状态已经持续了三年之久。现男方提出离婚要求,却被女方拒绝。于是,男方准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对于上述分居的情况,男方认为自己与女方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开长达三年的时间,完全符合婚姻法律关于夫妻分居的规定,所以法院一定会支持其离婚请求。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未必会如男方所愿。

根据我国法律关于分居的定义是:男女双方因为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开居住,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状态。本案中,男女双方的确因为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开居住,但是不符合“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条件。所谓“夫妻义务”并非仅指夫妻性生活,而是包含更多的内容。从相关法律规定至少可以总结出夫妻之间相互关心、相互帮扶的义务,还可以总结出相互忠诚的义务等等。本案中,男女双方虽然不在一起生活,但是男方始终在向女方提供生活费,也就是男方允许女方使用其支付宝账户用于日常生活的各种开销。该行为便是男方在向妻子履行经济上的帮扶义务。由此可见,虽然双方分开已经三年,但是并不符合婚姻法律上所认为的分居状态。

女方一旦在离婚诉讼中抓住上述理由来抗辩男方所称的分居事实,再辅之以拒绝离婚的态度,法官很有可能会考虑驳回男方的离婚请求。因此,男方应该为可能出现的不好的诉讼结果做好心理准备。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国际大厦2003室

离婚律师咨询电话/微信号:13693697164
邮箱:
songjlvshi@sina.com
Q Q:120196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