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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如何追究对方发放的年终奖?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11-12 | 906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正在处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申诉案件。在该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男方在离婚后单位向其发放的数十万元工资是否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该案的情况大致是:男女双方结婚多年。男方为某国企领导,收入较高。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去年七月份经法院判决离婚。由于诉讼证据的调取工作较为周折,故在离婚诉讼中对于男方名下某些离婚财产未能及时处理,需要在离婚后另行发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来解决。为此,女方在离婚判决生效后随即又发起了诉讼,请求法院继续处理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在诉讼中,女方调取了男方名下工资账户的流水后发现:在离婚后的当月某日,男方单位向男方发放了一笔备注为“工资”的五十二万元的款项。对此,女方认为男方虽然是国企领导,但月收入也不能达到数十万元。根据男方平时收入情况及日常生活经验来判断这笔钱应该是上一年度的年终奖。于是,这位女当事人在一审的庭审中便以该理由及男方在离婚诉讼中自称其月工资收入仅为三万元,所以这笔五十万元不可能是当月工资,只能是上一年度的年终奖等推论为依据,主张将这笔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男方则坚称这笔钱只是离婚后的一笔工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反对分割。而一审法官采纳了男方的意见,简单地以这笔钱是男方在离婚后所得为由驳回了女方的主张。

一审判决下达后,女方不服,便提起了上诉。由于意识到了自己在一审中的主张缺乏必要的证据来支持,于是女方便向二审法院提出了调证申请——请求法院向男方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核实该笔收入是否为上年度的年终奖。虽然女方提出了申请,但是二审法官却没有采纳。原因是女方在一审中没有提出申请,在二审中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依法不予调取。既然无法获得证据支持,女方的二审结果只能是败诉。

败诉后,这位女士找到本离婚律师咨询解决办法。对此,本律师认为该案中的一、二审法官断案较为机械。虽然他们的审理没有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但是却忽视了对于日常生活经验及案情的综合把握。本案中,男方乃是国企领导,且该企业效益不错,所以男方每年的收入总和不可能仅为其自称的每月三万元乘以十二个月。作为社会上绝大部分企业的通行做法,每年对员工考评后发放年终奖应该是极为可能的。翻看该案中男方往年的收入记录,都会在详尽月份有一笔数额近似的、数十万元的收入。故该笔收入应该就是年终奖。而该推论就是一种对于日常生活经验的总结。既然男方为一家效益不错的国企领导,且其自称月收入三万元明显与银行查账结果所显示的结果不完全相符,所以也可以推论出:男方的收入中除了其自称的每月固定的三万元工资外,每年获得的那笔数十万元收入大概率应该是年终奖。此外,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的时间是去年7月4日,这笔收入发生在同年的7月15日。离婚后仅十天的时间里男方便获得五十万元的工资收入也是不现实的。

本案中的一审法官简单地以这笔收入发生在离婚后,无视上述日常生活经验,且不能综合案情进行判断。仅凭银行对账单上这笔资金的收入时间及备注为“工资”便认定属于男方在离婚后的个人收入的做法属于机械断案,难以让当事人信服。

为了查明事实真相,同时考虑到男方是企业领导,本律师建议女方向男方上一级单位纪检部门反应男方目无法纪,公然在法庭上撒谎的行为。借此由该部门调查一下涉案资金的真实性质。

很快,纪检部门便通过其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出具了情况说明——上述资金果然是男方上一年度的年终奖。有了该证据,相信女方便可以通过申诉程序,挽回损失,并纠正一、二审判决的错误。

拓展一下思路。未来通过再审程序纠正后,这位女当事人能否就男方对于这笔资金在法庭上的谎言进一步追究其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责任呢?本律师认为完全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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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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