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夫妻感情出现问题,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所以很多夫妻在起诉离婚前已经处于分居状态。既然分居了,各自的收入往往也由个人独自支配。由此导致很多当事人在分割离婚财产时以此作为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的理由。
对于上述认识,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正确的。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律的规定,所谓分居是指夫妻由于感情不和而分开居住,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状态。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分居与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此外,法律还规定,夫妻之间虽然可以约定婚后收入归个人所有,但该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基于上述理由,如果夫妻分居时并没有对财产收入采用书面约定为归个人所有,只是分别管理着各自收入的话,是不能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的。
正因如此,法官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基本上是不会采纳当事人有关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的意见。而是对分居期间双方的收入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确认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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