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中时常会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向他人大额转账的情况。对此,负责审理离婚诉讼的法官通常有两种做法:1、直接判令私自转账一方向对方赔偿;2、认定财产因涉及第三人利益,不宜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告知当事人另案解决。本离婚律师以案例为大家讲解一下第二种情况下,配偶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男方为某公司副总,并与一个女同事为情人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陆续私自向女同事转账340万余元。因夫妻感情破裂,女方在提起离婚诉讼并分割离婚财产时才发现男方私自转移巨额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对此,法官以涉及第三人利益,不宜在离婚案件中处理为由,告知女方可以在离婚后另案起诉。
离婚后,女方便委托本律师将第三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第三者返还上诉财产。对于我方的诉请,被告虽然承认曾经收到男方转账的340万元,但是这些钱乃是工资及年终奖为由进行反驳。然而,工资奖金理应由用人单位负责发放,怎么会通过个人转账的方式来支付呢?对于被告不合常理的解释,法官自然不会相信。最终,法官认定这笔钱乃是男方私自向第三人的赠予,侵犯了我的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判令被告向我的当事人及男方返还全部钱款。
该案虽已结束,但所追回的款项仍然要在我的当事人与她前夫之间进行分割。鉴于男方的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女方的财产权,故本婚姻律师认为女方可以要求对男方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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