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处理了一起涉及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婚姻案件。由于该案中的房屋为男女双方婚后由父母帮助出资购买,故在房屋的分割与补偿问题上分歧比较大。
我的当事人(女方)与男方结婚多年。婚后,由男方父母出资230万元作为首付款,双方共同贷款而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房屋。现该房屋贷款已经还清,但是由于夫妻感情破裂,该房屋面临被作为离婚房产而需要分割的情况。
对于上述房屋,男方的分割意见有二:其一,房屋平分,男方父母所支付的首付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平摊。其二,男方父母出资部分作为对男方个人的赠予,立连同还贷部分的一半均为男方应分得的财产。
男方的二种分割方案对女方来讲都是不公平的,且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父母婚后为子女购房而出资的,应该视为对男女双方的赠予,而不能再被视作对其中一方的赠予。除非出资时有明确的与之相反的表示。至于将出资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根据该案的事实来看,男方父母出资时并未与双方约定为借贷,而是赠予。
该案开庭后,男方虽然请来了其父母作为证人,帮助其证明出资为赠予给男方个人的财产,但是由于欠缺购房时应该留下的明确赠予给双方的证据,加之直系亲属间天然的利害关系,致使他们的证人证言基本上没有证明力。最终,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对房屋进行了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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