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理起诉离婚案件时首先要处理的便是确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根据《民法典》所规定的感情破裂标准来看比较明确的标准有四个: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除此之外,该法条还有一个笼统的规定,即:“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那么,法院对于此处的“其它情形”又是如何确定的呢?本离婚律师认为,能够被法院所确定的“其它情形”应该是指如下十种: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5、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6、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7、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0、受对方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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