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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男方将所继承的财产直接赠给他人是否构成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9-02 | 1043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女士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咨询。这要从一起遗产继承开始说。

这位女士与男方均为再婚。婚前男方育有一女现已成年。男方的母亲早已去世,而男方的父亲与去年因心脏病突发而死亡。男方的父亲在去世前留下了遗嘱,希望死后将自己名下存款平分给两个儿子。于是,在老人去世后,男方与其弟弟共同办理了遗产继承。按照遗嘱的内容,男方可以继承约30万元的遗产。然而,男方在拿到这笔钱的第一时间便将其全部转给了其女儿。对此,这位前来咨询的女士并不知情。现夫妻感情发生问题,面临离婚与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此时这位女士才想起男方有可能在其父亲死亡是继承了遗产。经过一番打听,才明白了男方的上述对于遗产的处理情况。

由于这位女士不太懂法律,认为男方的做法实际上相当于爷爷将财产给了孙女,男方并没有真正得到过这笔钱。从这个角度看,很难说这笔钱与夫妻共同财产有关系。但是换个角度来看,如果男方当初把这笔钱拿到手,而不是马上转给其女儿,则这笔钱又是完全可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但其中有何法律道理,自己确实不知道。于是找到本离婚律师寻求帮助。

对于上述情况,本律师认为男方将所继承的财产转账给其女儿的行为的确侵犯了这位女士的合法权益。关于男方对于遗产的操作,从法律上来看应该是:男方首先继承了遗产。根据婚姻法律的规定,这笔遗产便转化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根据遗嘱的内容,男方才是继承人,其女儿并非继承人。故只有遗嘱所指定的继承人——男方及其弟弟才是首先获得这笔遗产的人。既然男方获得了这笔遗产并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女方便也拥有了对于这笔钱的所有权。男方在未征得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又私自将这笔钱转给了自己的女儿,所以无疑是损害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女方可以在离婚时就上述问题,追究男方婚内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责任,主张对男方少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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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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