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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转移、隐匿财产应承受何种程度的法律责任?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19 | 1222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正在着手处理一起当事人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所引发的离婚财产纠纷案件。在办案过程中面临一个问题,虽然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应对其少分或不分财产,但该规定较为笼统,没有明确少分的标准。那么,针对本案来说,对方当事人应该承担何种程度的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责任呢?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离婚律师团队至少形成了一个共识,即少分财产的程度应该与当事人转移财产行为的恶劣程度成正比。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应该如何确定行为的恶劣程度呢?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应该从主观恶性、客观行为手段及损害后果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其中,损害后果应该包括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物质与精神损害,还应该包括给案外人,乃至正常司法秩序所造成的损害。

明确上述三个方面后,还有重要的一项工作要做,即收集当地法院针对此类案件的判例进行比较,找出最相近的案例作为参考。

具体到本案来说,对方在离婚前一年,私自动用自己多年来积攒的存款,借用他人名义购房。事情虽然已经败露,其仍然在法庭上矢口否认。甚至铤而走险,与案外人串通,伪造证据、编造谎言。对此恶劣行径,本婚姻律师在诉讼的过程中均逐一揭穿。现在有把握确定的是,法官应该已经认定了对方存在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并且严重损害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了法院对于事实真相的查明。

官司打到这个程度,本律师不失时机地列举了两个该法院之前与本案非常类似的判例。在这两个判例中,一个当事人被判罚只分得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百分之三十三,另外一个则是百分之三十。既然案情类似,又有先例可循,我想本案的法官应该会在上述财产分割比例为标准,最终判决的数额应该围绕这两个比例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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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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