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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私自资助子女留学是否构成夫妻共同赠予?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8-10 | 1080 次浏览 | 分享到:

前几天,本律师接触到了一起离婚期间男方未经女方同意而私自向自己的孩子转账,资助子女留学而发生的离婚财产争议案件。

该案的大致情况是:男女双方再婚多年。再婚前,男方有一女儿,再婚后与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女方也尽心培养这个孩子直到成年。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男方带着女儿与女方分居一年后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此时,女方与女儿正打算出国留学,而女方与这位继子女因亲情矛盾而断绝来往至少半年以上。男方则在未经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存款50万元转给了自己的女儿用于留学的开销。庭审中,经过调查取证,女方发现了此事,于是以男方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给第三人而进行追索。男方的反驳理由则是:自己对女儿有抚养义务,故这笔钱是合法的赠予。

对于双方的分歧,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的观点则是:“女儿的留学费用系男女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符合当前家庭生活及子女留学教育的实际情况,留学费用应视为男女双方对女儿的赠予,该赠予已经实际完成,女方有关男方个人负担上述费用的主张不符合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且未提及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女方要求认定女儿的留学费用中的一半属于女方的财产,营造分割给男方的份额中进行扣除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观点,法官在判决中驳回了女方的该项诉讼请求。

对于上述情况,本离婚律师认为男方及法官的观点都是有问题的。

首先,男方认为资助女儿留学是在履行抚养义务的观点无法成立。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子女年满十八周岁,除非丧失劳动能力,否则父母将不再负有抚养义务。该案中,男方的孩子已经成年,故男方所称履行抚养义务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其次,咱们再讨论一下一审法官的观点。其认为男方的做法符合当前家庭生活及子女留学教育的实际情况。言外之意只能限于“按照人之常情来讲,当前大部分子女留学教育的费用来自于父母的赠予。且这种赠予是出自父母的自愿。而自愿的原因是父母与子女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与亲情。”本案中,由于自己的亲生父亲与继母正在闹离婚,女儿便与继母断绝了往来,双方的亲情受到严重损害。自己的父亲一旦离婚,便有可能终身不再与这位继母来往。本案中的女方应该也是抱着同样想法的。试想在这种情况下,女方还能自愿将大额财产赠予给这位即将形同陌路的继子女吗?这才符合当前的人之常情才对。

根据赠予的法律规定,赠予必须基于自愿。本案中,女方既然不愿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继子女,则男方私自赠予行为便缺少了事实基础,并进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综上,该案法官对于此事的观点是有问题的。既然如此,本律师建议其就一审判决书中的离婚财产部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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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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