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位正在办理起诉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找到本律师进行咨询。这位当事人原本以为离婚案件的审理就是应该由法官主持,双方在法庭上你来我往地较量。然而,他却在前不久被法官通知要单独去一趟法院做个谈话。于是乎,这位当事人便糊涂了,不知道法庭谈话到底是个什么程序,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来的办案经验认为,谈话这一形式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尤其是在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所引发的二审程序中。虽说二审程序中经常出现,但是在一审中也时有发生。谈话这一形式的运用便于法官灵活处理审理过程中的程序与实体问题,而不必拘泥于严格的庭审程序,较为便捷。比如不必像庭审程序所要求的离婚双方当事人均要到场等。鉴于只需要一方到场,所以缺乏了民事诉讼的对抗性,容易影响案件审理的客观性。这就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这位当事人的离婚案件中,经过本律师的分析。由于该案尚未正式开庭审理过,且这位当事人在起诉时所提交的被告居住证明存在不明确之处,加之从法院方面所反馈回来的消息看,被告对于管辖问题有异议,所以法官安排的这次谈话八成与管辖及送达有关系。也就是说法官尝试用谈话的方式来解决程序性的问题。
由于谈话过程中所形成的笔录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故这位当事人需要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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