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Divoce lawyers

      首 席 律 师​​
签订离婚协议后对方反悔,起诉解除婚姻关系后所签离婚协议还有效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7-11 | 1742 次浏览 | 分享到:

昨天在网络上一位当事人向本离婚律师咨询。由于民法典对于协议离婚的程序做了较大的改变,导致这位当事人在处理自己的离婚案件时无所适从。

这位当事人因夫妻感情破裂而与男方准备协议离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向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申请离婚登记,同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就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及离婚财产问题做了详细的约定。然而,在接下来的三十日冷静期间,男方反悔,拒绝办理正式离婚登记手续。没办法,这位女士随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次,男方倒也痛快,双方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婚姻关系终于解除。

拿到法院的离婚调解书后,这位当事人发现法院只解除了婚姻关系并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了规定。对于数百万元的房屋及财产问题则没有提及。面对这个结果,该当事人很是疑惑——虽然法院没有解决离婚财产问题,但此前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过离婚协议。能否认为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与离婚调解书相互结合补充使用呢?

对于这个问题,本婚姻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书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不能和离婚调解书相互补充使用。原因很简单:法律所规定的离婚冷静期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赋予离婚当事人反悔的权利。既然法律允许当事人反悔,故离婚协议书并不生效。不生效的文件如何能与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相互结合使用呢?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国际大厦2003室

离婚律师咨询电话/微信号:13693697164
邮箱:
songjlvshi@sina.com
Q Q:120196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