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律的规定,很多起诉离婚案件并不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因此,法官在最终裁判时除了那些符合夫妻感情破裂标准的,以及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的外,一律判决驳回,或者由原告自行撤诉。面对失败的诉讼结果,原告往往是不会甘心的。于是大部分原告会选择在六个月后再次发起离婚诉讼。
法律对于离婚诉讼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即禁止重复起诉原则。所谓禁止重复起诉,是指已经系属于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当事人不得重复提起诉讼。该原则是出于防止重复审理造成费用负担、既判力抵触的可能性及被告应诉之烦恼这三种弊病的目的。
本离婚律师为大家举几个例子:男方向北京地区法院起诉离婚后,女方根据管辖的规定同时向广州地区的法院也提起离婚诉讼。或者一审判决后,该男子不服并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时,女方向广州地区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甚至男方同时分别向不同地区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些情形均是违反重复起诉原则的。
明白了禁止重复起诉原则后,本律师要为大家谈一个在离婚诉讼中常见的问题,即原告前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半年后再次起诉时需要证明前一次离婚诉讼已经结束,且双方仍保有婚姻关系。
那么,该如何证明呢?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要求。最常见的是要求提供前一次离婚诉讼的判决书及生效证明。如果两次诉讼均在同一个法院进行,鉴于该法院电子档案系统内有前一次诉讼的档案可供查询,故可以免去由原告提供证明的这个环节,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不会核实前一次诉讼是否已经结束且未判决离婚。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原告在前一次离婚诉讼中选择了撤诉。由于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撤诉问题,往往只记入笔录,并不出具正式的《准予撤诉裁定书》。因此,原告应该在再次起诉时提供前一次诉讼中的有关撤诉的谈话笔录作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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