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代理了一起离婚后子女探望权的官司。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离婚后探望权行使在何种情况下会被剥夺或限制的问题。
男女双方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对于子女抚养及探望问题,双方约定年仅6岁的儿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每周五可以将孩子接走探望,并于周日送回。然而,离婚后没多久,双方便为探望孩子的问题发生争执。男方索性拒绝女方探望孩子。于是,女方一纸诉状将男方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继续探望孩子。
作为男方的代理人,本离婚律师出庭参加了案件的审理。法庭上,我方出示了证据证明女方在探望孩子时经常因为琐事辱骂,甚至殴打孩子。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为了确定案件事实,法官单独与孩子进行了谈话。而谈话则进一步印证了我方的说法。
既然女方存在严重损害孩子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官决定限制女方的探望权。将每周探望降低为每月探望一次。与此同时,将探望方式变更为:女方到孩子住处探望,男方则可以全程陪同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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