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房屋目前是绝大部分家庭的主要财产,所以在离婚时往往会被双方所关注。关于离婚房产的分割,我国法律将其分为不同情形而作出了许多规定。然而,这些规定往往解决的是房屋所有权问题,至于其它与房产相关的权益却鲜有直接规定,需要结合不同情况引用不同的法律来解决。比如昨日本离婚律师所接受的一个当事人的咨询。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婚后共同购置了两套房屋。女方常年生活在美国,男方生活在北京。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多年来双方的婚姻出于破裂的边缘。三年前,男方将其中一套房屋出租并独占租金收益。后该房屋内部装修被租户严重毁损。现女方准备发起离婚诉讼。对于房屋的毁损情况,女方认为由于是男方私自出租房屋,并独占租金过程中所致,与己无关,故男方应向其赔偿。
对于上述女方的要求,本婚姻律师认为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因在于:1、虽然男方私自出租房屋的行为损害了女方的财产权益,但是出租行为并不必然会带来房屋的毁损。故对于男方私自出租的行为,女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分割房屋租金来获得补偿。2、房屋的毁损是租户所为,因此对于这部分损失,应该由租户向房屋的共同所有人——本案的男女双方进行赔偿。
综上,女方应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分割租金收益,并另案起诉租户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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