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离婚律师日常处理婚姻案件时发现很多当事人误认为虽然已经分居,孩子跟着对方生活,但是只要不离婚,自己就无需支付子女抚养费。理由则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混同的,对方用于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财产均是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自己无需再另行支付。
对于上述当事人的认识,本律师认为是错误的。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引发了不少的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比如本律师不久前曾经代理的一起案件便是因为男方存在这种错误认识而发生。
我的当事人(女方)与男方结婚多年,但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分居期间,女儿一直由女方抚养。男方则拒绝支付抚养费。时至今日,双方分居已经三年。女方决定委托本婚姻律师向法院起诉男方索要拖欠的抚养费。庭审过程中,男方抗辩的理由便是:双方尚未离婚,女方管理着夫妻共同财产,日常养育孩子的资金来源于此,故自己不存在拖欠抚养费的情况。
根据我国婚姻法律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男方从分居后便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其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最终,法院判令男方按每月4000元的标准支付拖欠的子女抚养费共计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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