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离婚律师最近处理了一起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并成功维护了“被债务”的女方权益。该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我的当事人(女方)与男方结婚多年。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女方同意,甚至为打招呼的情况下应其朋友甲的请求,向朋友乙借款95万元又转账给了朋友甲。朋友甲向男方出具借条一张。男方则向朋友乙也出具了借条。一年后债务到期,男方仍未归还。于是朋友乙将男方及其妻子诉至法院,请求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判令共同偿还。
对于上述情况,本离婚律师认为男方的妻子是无需承担偿还责任的。因为这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由如下:
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个重要标准有二: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双方带来了利益。本案中,虽然通过银行转账记录及借条可以判定男方与其朋友之间存在资金往来的事实。但是,女方对男方的借款行为不知情、不同意,更没有获得该笔资金所带来的利益。因此,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朋友乙借款95万元的行为属于其个人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
由于该案案情清晰,法律关系明确,法官很快便做出了判决,判令男方独自承担向该债务。
该借款纠纷的案件虽然已经结束,但由于男方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女方已经决定继续委托本律师发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对离婚财产进行分割,以防男方后续再出现威胁女方财产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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