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女士的关于财产问题的咨询。该财产问题虽然不属于离婚财产,但属于婚前男女以婚姻为目的而交往期间的财务往来,并在随后双方分手时发生纠纷,所以本离婚律师认为有必要分析一下。
这位女士与男方于三年前自行相识并交往。交往期间,女方表示自己想要接手并经营一家餐厅。男方很是赞同,并表示愿意出资200万元入股。然而,后来由于遇到疫情,餐厅无力维持经营并最终倒闭。紧接着,双方的感情也出现了问题,男方又结交了别的女友,由此导致双方彻底分手。
虽然分手了,但男方却为了上述200万元不断纠缠女方。其认为这笔钱是男女交往期间为了支持女方的事业而暂时借给女方的,所以女方应该归还。
对于男方上述说法,本离婚律师认为是错误的。虽然没有男女双方曾经的关系,男方不可能将这笔钱交给女方,但是这笔钱的性质绝非借款,因为男方在出资后登记为该餐饮公司的股东。由此可见,男方是在从事经营活动。与婚前交往期间男女双方互赠财物,或者暂时借款给对方,帮助对方解决一时的困难无关。
鉴于餐厅经营不善已经倒闭,故男方应该承受该笔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故而男方擅自将投资改称为借款,进而要求女方返还的做法是错误的,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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