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主导的原则是要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故很多第一次起诉离婚案件在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条件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时都会被判决不准离婚。虽然第一次起诉离婚失败,但原告仍然可以在半年后再次发起离婚诉讼。那么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被告仍然声称夫妻感情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的,作为原告应该怎么办呢?
对于上述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原告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予以应对:
1、半年期满后立即发起离婚诉讼,不要拖延太久,以此向法官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余地以及原告坚决要离婚的意愿。
2、再次起诉离婚前,收集这半年期间出现的新证据,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比如在半年等待再次起诉期间双方就离婚问题的微信、电子邮件交涉内容等。
3、如果第二次起诉后,被告仍然不同意离婚,而您手中有没有获得半年等待期间能够证明夫妻感情无法修复的证据时也不必过于担心。只要您能做到上述第一点并在半年期间与被告没有解除或有效的交流,则法官便会对被告产生疑问——既然被告口口声声地说:“夫妻感情还在,没有破裂。”那么在半年等待再次起诉期间,被告为何没有积极修复夫妻感情,而是对原告不理不睬呢?与此同时,如果像被告所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那么原告为何要反复起诉离婚,而且在半年等待期满马上再次发起离婚诉讼呢?
由于法官会产生上述疑问,所以被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以支持自己所称夫妻感情尚在的主张。而被告是无法举证的,因为在这半年期间不仅原、被告没有和好的表示,甚至连有效的交流都没有。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还能不支持原告的离婚诉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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