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来代理与子女抚养有关的婚姻家庭纠纷中,偶尔会出现男方指责女方并声称孩子与自己不存在亲子关系,进而要求做鉴定的情况。而如果女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话,法官能否直接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呢?
对于上面的问题,本律师认为法官是不能直接推定父、子/女关系不存在的。
亲子关系作为一项自然人之间建立法律关系的基础之一无疑非常重要。亲子关系直接影响家庭道德、伦理关系和个人隐私问题。如果在女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没有现代科技手段加以验证的情况,单凭法官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时需要非常慎重,因为这个结果必然会影响个人的社会评价,并对子女产生终身影响。
正因为如此,我国法律虽然赋予法官可以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的权利,但也同时设置了两个前提条件:1、女方或成年子女拒绝鉴定;2、男方有正当理由。而对于男方正当理由的理解,本婚姻律师认为男方应当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其正当理由,并让法官的内心产生充分的怀疑。
举两个最简单的例子:
1、男方因工作被单位外派一年,期间未与妻子见面,而在一年即将期满时,女方生育一子。此时,男方便可以收集并提交自己被外派且未与妻子见面,以及孩子的出生证明当作证据,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如果女方无任何相反证据,并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则法官可以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2、男方仅以质疑女方的人品有问题,进而声称亲子关系不存在,并要求做亲子鉴定,而女方则拒绝。此时,由于男方缺乏正当理由和依据,法官便不会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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