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时往往需要对离婚财产进行分割。比较常见的财产有房产、车辆、存款,有时也会涉及到股票。以本离婚律师曾经处理过的两个婚姻案件为例分析如下:
案例一:男方婚前购买股票若干,截止结婚时账户内有价值87万元的股票。婚后男方继续利用业余时间炒股。现因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女方则基于股票已升值至100万元,其中升值部分23万元为婚后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分割。
对于上述股票升值在离婚时是否应该被分割的问题,本律师认为应该依据婚姻法律关于婚后夫妻共同收入的标准来分析。其中一项重要的标准就是要判断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否属于孳息或者自然增值。如果是孳息或者自然增值,则仍属于个人财产,否则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男方婚后利用业余时间炒股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投资经营行为,故而股票产生的升值部分不能算作孳息或者自然增值,而属于夫妻共同收益。由于这个原因,法院最终支持了女方的分割请求。
案例二:男方婚前炒股并持有股票若干。婚后由于股市不振,加之男方忙于事业,而搁置了炒股之事。后来股市有了起色,其持有的股票有了数十万元的升值。现面临离婚,女方要求分割这些升值,男方不同意,而发生争执。
对于这个案例中的股票升值是否应该在离婚被分割的问题,本婚姻律师认为仍然应该根据是否属于孳息或者自然升值来判断。本案中,男方婚后并未交易股票,换句话说就是男方在婚后没有对股票进行经营。股票乃是随行就市地产生了自然升值。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升值,在婚姻法律的理论上仍会被视为个人财产。所以在这个案件中法院便没有支持女方要求分割股票升值部分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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