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当事人如果准备协议离婚,在达成离婚协议后直接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可,通常都是当场办理离婚手续,获得离婚证以结束婚姻关系。现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协议离婚的过程被延长了60天。这60天就是所谓的“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本离婚律师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离婚冷静期实际上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此期间,当事人如果反悔,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则需要以积极的行为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一旦撤回,则离婚登记程序在中途终止。如果该三十日内未出现当事人撤回申请的情形,则进入申领离婚证的阶段。该阶段仍为三十日。在此阶段,当事人应该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领。任何一方如果超过该期限未申领,则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在第二阶段的离婚冷静期,当事人只要什么都不做,离婚登记程序便在中途终止。
有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为了尽可能地不让夫妻离婚而煞费苦心。然而,在本婚姻律师看来,设置如此繁琐的导致登记离婚可以半途而废的制度对于阻止离婚的效果值得怀疑,甚至是多此一举。每起离婚纠纷的根源各有不同。离婚后如果反悔可以随时通过复婚来解决;离婚之后如果感觉值得庆幸,则此生便与对方形同陌路。凡此种种,并非一个“离婚冷静期”制度所能决定和改变的。要相信大家的自我管理能力与自我负责的决心,天下乱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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