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正在面临离婚诉讼的男士的咨询。其中有一个他十分担心的事情,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没有征得妻子的同意,便出资80万元帮助儿子支付首付款购买了一套房屋。现在,女方在法庭上提出此事,并以男方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而要求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对这位男士少分或者不分。
该案的具体情况是:这位男士与妻子系再婚。再婚前其与前妻育有一子,现已成年。三年前,为了儿子的婚事着想,这位男士决定出资80万元帮助儿子支付首付款以购买房屋一套作为婚房。考虑到儿子与继母之间的关系,为避免发生不愉快,故其在出资时没有征得妻子的同意。后妻子发现此事,并诉至法院追索财产。最终,法院判决这位男士的儿子偿还全部出资80万元。由于此事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于是这位男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女方便以男方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而请求法院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对男方少分或者不分。
对于上述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虽然我国婚姻法与民法典均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规定过于笼统,在实际应用中还要结合立法初衷、行为人赠予目的与善良风俗考虑。
上述法条的立法初衷原本是希望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恶意损害对方夫妻财产权加以威慑。本案中,这位男士虽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儿子时故意隐瞒了女方,但其并非以恶意损害女方财产权益为目的,而是出于善良风俗,为儿子婚姻大事提供帮助。向女方隐瞒是想避免发生家庭矛盾。虽然弄巧成拙,并被法院判决需要返还这笔财产,但从动机来考虑并不是上述法律规定所需威慑的对象。
既然这位男士私自赠予儿子财产的行为并非上述法律规定所惩戒的对象,那么在其与女方的离婚案中就不应对其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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