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男士关于离婚后财产问题的咨询。这件事情的起因是由于其当年离婚时与前妻关于离婚协议约定的不完善。
这位男士多年前因夫妻感情破裂而与前妻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没有对属于离婚财产的各自名下住房公积金的分割加以约定,导致离婚后住房公积金仍处于共有状态。现在,前妻因病去世,其父母在办理继承时发现了该问题——既然女方名下公积金属于共同财产,在继承之前应该先将属于男方的部分分离出来,剩余部分才是遗产。
虽然男方同意放弃前妻名下公积金中自己应分得的部分,将其全部作为遗产由前妻的父母继承,但是问题还没有结束。因为按道理来说,男方名下的公积金中也有属于其前妻的部分,故也是遗产应予处理。这又该如何解决呢?
对于上述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既然这位男士的前妻对于男方的公积金也享有共有权。那么该项财产权应该由前妻的继承人继承。继承人既然对此有继承权,那么他们可以有两种方式进行选择:
1、依法继承。此时,男方应该将本属于其前妻的那部分财产转移给继承人。
2、继承人声明放弃继承该部分财产。一旦声明放弃,则男方便获得了自己名下全部公积金的所有权。
本婚姻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时由于疏漏,没能处理好离婚协议主要内容而为离婚后的个人生活埋下隐患的案件。解决办法应该是:既然男方放弃了其前妻名下公积金的所有权,则从公平角度考虑,其前妻的全部继承人也应声明放弃男方名下属于前妻的那部分公积金的所有权。放弃后,这位男士才可以彻底了结与其前妻的全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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