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女士关于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咨询。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是:由于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能否就此要求离婚赔偿?
该案的情况大致是:男女双方结婚多年,男方虽然收入较多,但比较喜欢玩汽车,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自己大部分收入都用于汽车的购买、改装及维修等事项。几年下来其花费已有二百多万元。后女方发现男方与婚外异性频繁出轨,由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女方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请求中以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自己的收入却全部贴补家用为由,要求男方就多年来花费在玩车上的款项向其赔偿。
对于上述这位女士的主张,本离婚律师认为是很难被法官所接受的。原因在于:男方虽然花费在玩车上的资金不菲,但仍然属于生活开销。
也许有人会有疑问:男方的钱并没有用于家庭,而且玩车就有如此高额的花费,难道还不是挥霍吗?对此,本婚姻律师认为:生活是丰富多彩的,加之每个人的消费标准不一样。除非对方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非法途径,否则很难认定其是在挥霍。本案中,男方业余生活中的爱好是车辆,结婚多年来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车辆的行为也为遭受过女方的反对。只不过在面临离婚时,女方才认为多年来的生活支出方式对自己不公,故而请求赔偿。但这位女士忽略了一点,即女方自己的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男方也负担了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开销。
此外,根据我国民法典中关于婚姻法律的规定,一方在日常生活中开销较高,并不是离婚赔偿的理由。所以女方的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几乎没有哪对夫妻在婚姻生活中能做到为个人的花费数额完全一致。一方花费较多的情况比比皆是。没有哪个离婚案件的法官将二人的婚后生活花费计算后判决向对方补足差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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