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经双方协商一致而办理协议离婚并确定子女抚养问题的情况是常见的。然而,有些当事人虽然就子女抚养权归属作了约定,但在离婚后并未实际执行,并最终发生纠纷。
对于上述情况,法院会如何处理呢?本离婚律师以曾经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此类案件为例,为大家说明如下:
我的当事人(男方,原告)与女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而于5年前协议离婚。根据约定,婚生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则按月支付抚养费3千元。虽然有此约定,但从离婚后的第一天起,孩子实际上却长期跟随男方生活,女方则每周以探望的方式陪伴孩子半天。现男方面临再婚,为了明确子女抚养问题,男方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孩子归自己抚养,女方则按月支付抚养费3千元。
对于我方的诉讼请求,女方则坚决不接受。其答辩理由主要是两点:1、双方早已就子女抚养权问题在离婚协议中达成了一致;2、男方马上就要再婚,再婚对于孩子影响不好,所以孩子抚养权应该继续归女方才对。
对于女方的答辩理由,本律师自然不能苟同,原因在于:1、虽然双方曾经在离婚协议中达成了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约定,但并未实际执行。双方以实际行动从离婚第一天开始便更改了该约定。多年来,孩子基本上是跟随男方生活,不仅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而且也建立了深厚的父子感情。如果突然改变这种状态,势必对孩子造成不利的影响。2、婚姻自由是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项基本原则。女方认为男方再婚就会对子女造成不利影响的观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女方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案件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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