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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价值的协商一致与法律规定中的自认制度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11-01 | 1424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婚姻家庭案件的诉讼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作为分割的前提,确定房产价值是法院必须要做的一项工作。

对于房产价值的确定,法院通常会采用两种办法:首先由法官主持双方就房产价值进行协商,如果能达成一致,则按照协商所确认的价值进行分割。其次,如果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就房屋价值无法达成一致,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委托评估鉴定机构确定房产价值。

虽然规则如此,但本离婚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偶尔也会遇到当事人就价值问题达成一致后又反悔的情形。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允许吗并重新协商或者委托评估鉴定吗?对此,本律师以曾经办理过的一起离婚案件为例说明如下:

我的当事人(男方)与女方结婚多年。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房屋。由于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男方委托本婚姻律师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作为被告的女方同意离婚,故案件的审理进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审查确定与分割阶段。于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一致确认房屋目前市场价值为1200万元。且同意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折价款。此后由于其他离婚财产的调查问题,案件拖延了三个月。就在这三个月的时间里,恰逢房价大幅上涨。该房屋也上涨了150万元。对于这个情况,男方十分后悔。便找到法官要求重新协商房屋价值,或者直接交给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然而,男方的这个请求被法官拒绝了,理由则是法律中的“自认制度”。

所谓“自认制度”是指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要对自己的言词负责,在对相关问题作出自认后,不得再为了达到于己有利的目的而随意否定。虽然我国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使用“自认”这一法律术语,但以“当事人的承认”做了替代。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房屋价值做了一致的承认,故男方无法再以房屋价格上涨,如果继续按照1200万元的价值分割,则对自己不利为由而反悔。

虽然法官拒绝了男方的请求,但为了维护我的当事人的权益,本离婚律师为其想了一个办法:如果男方认为上涨的这150万元值得一争,则可以将离婚的事儿拖一下,暂时撤诉,待半年后重新起诉。届时,双方可以在法庭上就房屋价值问题重新进行协商,或者直接评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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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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