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婚前便拥有属于自己的房产,所以在诉讼中并不涉及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然而,其中一些当事人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该房产的出租而获得租金。由此,对方便会主张这些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平均分割。
对于上述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并不能一概而论。要想正确处理,我们需要首先明确法律对于租金性质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租金有可能会被归入法定孳息或者经营性收益。所谓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经营性收益则是指投入管理或者劳务进行经营所获得的收益。法定孳息和收益都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但是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法定孳息却属于个人财产。本离婚律师举个例子说明如下:
某男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交给链家自如长期出租。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婚后仅一年,女方便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以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租金共8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而要求分割。
对于该案中所争议的租金问题。我们首先要确定其是法定孳息或者是经营性收益。由于男方在婚前便与链家自如签订了长期代理出租房屋的合同,婚后并未投入精力进行经营,而只是从链家自如手中按月获得租金。故至少不应认定为婚后生产经营收益。此外,房屋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女方在婚后也未参与管理、维修等劳动。由此可见,女方索要婚后租金收入是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该租金被认定为为法定孳息更为合理。
既然在该案中的男方婚前个人房屋的租金收入属于法定孳息,故女方无法分得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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