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正在面对起诉离婚纠纷的当事人关于婚姻案件级别管辖问题的咨询。这位当事人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作为原告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然而,作为被告的女方却以该离婚案件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超过1亿元,而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案件已送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依据的则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北京市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级法院执行案件的通知》。其中规定:“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诉讼标的额在5千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对于上述被告所提管辖异议,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成立的。理由是:被告及其律师错误地理解了上述文件。在上述文件中关于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中明确只分为两类,即: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如此结构安排明显是将婚姻家庭案件排除在以标的额来确定级别管辖的案件之外。正因为如此,该规定中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亿元以上、5千万元以上民商事案件的规定便均与离婚诉讼案件无关了。对如此明确的法律文字表达竟然还会理解有误,不得不让人质疑被告律师的法学功底。同时,本婚姻律师给大家举个再明确不过的例子:离婚财产价值上亿元的王宝强离婚案件便是由基层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
综上,这位男士不必担心被告所提管辖异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应该是会驳回被告的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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