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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首饰是否属于个人生活用品?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10-10 | 1814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本律师日常处理离婚财产问题时偶尔会遇到一方当事人提出分割珠宝首饰的要求,另一方则认为这些财产属于个人生活用品,离婚时不应被分割。由于此类财产较为特殊,情况各有不同。比如在购买时间上有登记结婚前的,也有登记结婚后的。有贵重的,也有便宜的。有的购买目的是纯粹的赠与,有的则带有投资的目的。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本离婚律师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在具体案件中根据不同的情况来把握。

对于婚前一方出资购买珠宝首饰并赠予另一方的,无论是否贵重,通常会被认定为受赠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既然是婚前个人财产,则在离婚诉讼中不会被考虑分割的问题。比较特殊的情况则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珠宝首饰。这种情况虽然少见,但并非没有。对于该情况,则要看双方的购买目的是为了共同投资,还是购买后赠与给其中一方所有。如果是为了投资,则该珠宝首饰应视为双方的共同财产,而如果是赠与给其中一方,则仍然属于会被视为婚前个人财产。

如果是婚后动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珠宝首饰并归其中一方个人使用的,则要看该财产价值的大小及购买目的。如果价值不大,纯粹是为了日常生活中佩戴使用的,则应该视为一方的个人生活用品,离婚时归该方所有。如果价值较大,并带有投资性质,则该项财产便不应被视为个人生活用品,而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当然,本婚姻律师认为也遇到过经济实力一般的男方仅是为了表达爱意,而在结婚后花十几万元购买钻戒并赠予给女方的。对此,法官经过一番调查确认后,最终还是判定该钻戒归女方个人所有。但这应该是例外,具体标准是由法官根据自己对于生活的理解来掌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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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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