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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放弃探望权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9-29 | 1425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是绝大部分离婚案件当事人所非常关注的。而子女抚养问题一般会涉及抚养权的归属、子女抚养费的负担以及探望权这三个方面。本离婚律师发现:有些当事人认为离婚后包括孩子在内最好和对方彻底断绝联系才好,于是便会想到让对方在离婚协议中声明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结果便是有些离婚协议中真的就出现了此类约定。那么,这种约定有法律效力吗?万一在离婚后就此发生争议的话,法院会支持此约定吗?

对于上述问题,本离婚律师以曾经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代理的一起官司为例予以解答。

女方(原告)与男方(被告)婚后育有一子。由于女方有外遇而提出离婚要求。男方虽然同意,但认为女方在道德上有问题,不适合抚养孩子。于是要求孩子归自己抚养。虽然女方可以不支付子女抚养费,但同时要女方今后不能再联系孩子。女方对此表示接受。于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签字并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后不到一年,女方便因想念孩子而反悔,要求探望孩子,但被男方拒绝。无奈之下,女方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探望权诉讼。

对于上述纠纷,本婚姻律师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虽然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女方不得再联系孩子,但该约定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未成年子女需要来自于父母双方的关爱。缺乏任何一方的关爱均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既然该约定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有损于孩子的权益,故该约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女方享有探望权,并安排了具体的探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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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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