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这个问题其实是和子女抚养及法院对于夫妻感情破裂审查权密切相关的。以今天本离婚律师接待的一位被天津市宁河区法院驳回离婚请求的咨询者的案件为例。
这位当事人与男方结婚多年,婚后生育一子。由于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并从去年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孩子跟着男方,并主要由奶奶帮忙照顾。后这位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女方认为男方经济条件比自己好很多,故孩子应该由男方抚养。对于女方的诉讼请求,男方虽然表示同意离婚,但是以自己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孩子,而孩子奶奶年事已高,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合照顾孩子为由,请求法院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双方为了子女抚养问题僵持不下。让双方没想到的是:宁河法院竟然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分明被告同意离婚,为什么法院仍然会判决不准离婚呢?对此事想不通的原告便找到本婚姻律师咨询。
对于上述问题,本律师认为法院的作法是正确的。法院之所以判决不准离婚的根源在于原、被告双方虽然身为父母,却谁都不愿意抚养孩子。这种只顾自身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作法自然是法院所不能接受的。在做了双方的思想工作仍不见效果的情况下,法官自然会倾向于判决不准离婚。
这就又会引发另外一个问题——婚姻法律中没有规定双方都不要孩子就不准离婚啊?关于这个问题,就要谈一谈法院对于夫妻感情破裂的审查权了。法院在运用这项权力时的自由度是非常大的。具体到本案来说,虽然在原、被告双方一致要求离婚的情况下,仍判不准离婚未免有损婚姻自由原则,但是出于对未成年孩子利益保护的考虑,为了维护公序良俗,法官是可以借助于上述审查权作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有挽回余地的认定的。
综上,法院实际上出于对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的考虑,借助于夫妻感情状况审查权而判决不准离婚的做法是正确的。此外,为了捋顺夫妻感情破裂情形法条规定与婚姻自由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本律师建议增加一个规定,即“夫妻双方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妥善安排的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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