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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交往期间相互借款,结婚后该债务便不存在了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8-31 | 1568 次浏览 | 分享到: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给予特殊关系而难免会发生相互借款的行为。通常认为,这种借贷并不因为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自动取消。虽然如此,在本律师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仍会有当事人以为此类债务因为结婚而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或者取消了。下面就以本离婚律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代理过的案子为例说明一下。

      我的当事人蔡女士(化名)与美籍华人杨某(化名)均为离异状态。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交往。交往期间,男方声称自己手中有专利,目前正在海南筹备成立一家生物医药公司。由于融资渠道不畅,希望向女方借款数百万元。经济条件不错且对男方所称深信不疑的女方便向男方如数转账了这笔巨额资金。男方也书写了借条一张,但未约定偿还期限。后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女方发现并非如男方在交往期间所自称的情况,发现自己被骗。双方为此在婚后经常发生争吵,最终导致感情破裂。于是女方委托本律师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发起离婚诉讼。

      鉴于男方也同意离婚,且双方无子女,故离婚问题较容易解决。然而,对于上述借款,本律师认为虽然存在借款的事实并有证据加以证明,但是这笔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建立前,所以恐怕无法在离婚诉讼解决,需要另案起诉。

      正如本离婚律师所预料的那样,法官虽然判决了离婚,但没有解决婚前债务的问题。为此,蔡女士又委托本律师向法院另案提起了民间借贷纠纷之诉。面对我方提供的借条、转账记录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男方提出了他的抗辩理由,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本案中虽然借款真实存在,但双方后来已经结为夫妻,成为一体,债权和债务自然也就同归于夫妻一体而不存在了。

      对于男方的辩解,本婚姻律师当然是不认同的。理由是: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仍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他们是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组成的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联合体,但该联合体只是在特定情况下,对外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仍为独立个体。因此,婚前的债权债务并不因结婚而混同。本案中的借条没有写明偿还期限,故在女方提出主张时,男方应当立即偿还。

      最终,法官支持了我方的诉讼其请求,判令男方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女方偿还借款共计32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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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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