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Divoce lawyers

      首 席 律 师​​
离婚后谁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8-26 | 1385 次浏览 | 分享到:

      离婚时,法院必须要解决的一项问题便是子女抚养。因为在法院判决离婚时必然会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产生影响。也可以这么说:安排好子女抚养问题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一个前提。按理说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持久稳定的法律效力,轻易不得改变。然而,由于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只能根据当时孩子的情况及所处社会环境为标准,无法预见父母离婚后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期间的情况变化。为此,婚姻法律允许有关人员在离婚后可以就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子女抚养费的增加或降低问题重新发起诉讼,以改变离婚判决的相关内容。本离婚律师今天就来谈一谈离婚后谁有资格要求增加抚养费的问题。

      以本律师曾经办理的相关案件为例。王女士(化名)经法院判决离婚。时年3岁的儿子小轩(化名)归其直接抚养,男方则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300元。三年过去了,转眼到了孩子该上学的年龄,各种课外辅导让王女士的开销陡然增大。于是,王女士找到了男方,要求增加抚养费至每月3000元。虽然要求正当,男方却以自己已经再婚并生子,经济压力也很大为由而拒绝了王女士的要求。协商无果的王女士便找到本婚姻律师准备向法院发起增加子女抚养费的诉讼。

      本律师接受该案委托后首先需要转变王女士的一个观点,即该诉讼的原告并非王女士,而应该是儿子小刚。对此,王女士并不理解。毕竟是自己在花钱支付孩子的各种开销,分明是自己有了问题需要解决,怎么就成了儿子小刚的事情呢?

      王女士的这种疑惑对于欠缺法律知识的人并不奇怪。由于缺乏法律逻辑的训练,凭直觉感受判断法律问题在所难免。然而法律是讲求逻辑与理智的。父母离婚后,需要接受抚养的主体是作为未成年人的孩子。故从法律上来说,孩子才具有向父母索要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抚养费数额不足以支持孩子的正当需求时,自然也是孩子作为原告向自己的父或母亲发起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

      正因为上述原因,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贵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于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这些法律规定中无一不是确定了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主体是子女,而非父母。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国际大厦2003室

离婚律师咨询电话/微信号:13693697164
邮箱:
songjlvshi@sina.com
Q Q:120196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