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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的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8-14 | 1652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我国婚姻法律作出了许多规定,但现实生活是千差万别的。法律很难穷尽全部情况,所以法官有时不得不借助法律原则来帮助断案。今天,本离婚律师就来讲一个婚后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的案件。

这位咨询者正在打离婚官司。双方争议最大的是男方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屋。通常情况下,婚后购房往往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案的不同之处在于:男方父母为该方出资了百分之七十的首付款,其余部分为夫妻共同贷款,且房屋仅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

对于上述情况,女方认为应该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男方则认为:自己父母是在买了房产之后资助他买房的,如果这笔出资被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自己的父母将难以接受。为此,男方主张这笔钱为借款,在离婚时由双方共同向自己的父母偿还。对此,女方自然不同意。

对于上述问题,本婚姻律师认为:首先,男方如果将这笔钱主张为借款是很难成功的。根据男方所描述的案情可知,男方及其父母很难拿出借款的证据。也许有的人会认为:银行转账记录便可以当作充分的借款证据。对此,本律师是不能苟同的。毕竟在现实生活中银行转账的发生存在多种引发因素。比如赠与、交易等。那么,男方与自己父母补签一个借条可以吗?对此,本律师认为仍然是行不通的。具体理由在之前的文章中做过多次讨论,在此不再赘述。

既然主张民间借贷的方案行不通,那么该如何解决才能为男方争取利益最大化呢?本离婚律师认为其应该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有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虽然上述规定中父母出资指的是全款购房,并不完全符合本案的案情,但其中所蕴含的法律原则还是可以借鉴的。该原则就是:在分割离婚房产时应该考虑各方对房屋贡献。本案中,男方及其父母对于房屋的贡献明显高于女方,故应以此来说服法官在分割房屋时适当照顾男方,对其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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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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