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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环因涉故意杀人罪被错误羁押所得国家赔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8-09 | 1443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084日,一则新闻吸引了大家的关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张玉环故意杀人案,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张玉环无罪。从199310月至最终宣告其无罪,张玉环累计被羁押近27年后决定提起数百万元的国家赔偿。在此期间,其妻子宋小女在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并未办理正式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带着两个孩子改嫁。既然张玉环提起了国家赔偿,本离婚律师发现大家都在关心一个问题,即索赔成功后,这笔钱是否为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上面的问题,有的人认为:在张玉环被羁押期间,宋小女带着两个孩子生活艰辛,而且还在为张玉环冤案奔走呼号。既然其付出了这么多,应该有回报作为安慰,所以这笔赔偿款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有的人认为:宋小女已经改嫁他人,自然没有权利再分得张玉环的赔偿款。

对于这些观点,本婚姻律师不能一概苟同。本律师的观点是:这笔赔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张玉环的个人财产。理由如下:

1、张玉环的索赔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的刑事赔偿部分。根据该部分的规定并结合张玉环的具体案情应该包括:1、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务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难找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五倍。通过计算得知:张玉环大约可以获得340万的赔偿。2、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块赔偿通常不超过前一项赔偿的百分之三十五。结合该案影响的重大,本律师认为其可以获得1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上述两项赔偿共约460万元。鉴于宋小女虽然签署过离婚协议书,但并未真正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故双方仍为夫妻关系,张玉环所得上述赔偿自然属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入。与此同时,虽然赔偿款中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但并不意味着全部赔偿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因在于: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个人财产。根据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结合国家赔偿款中有一部分是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而工作收入又是婚姻家庭法律中一项重要的夫妻共同财产来源。故国家赔偿款中“因务工减少的收入”导致的赔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张玉环所得医疗费、护理费则属于其个人财产。

解决了国家赔偿中的因务工减少的收入及医疗费、护理费问题后,我们再来看看精神损害赔偿。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没有规定。而理解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则是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从法律理论上来说,张玉环遭受错误羁押26年,其精神自然遭受了严重的损害,就此进行赔偿自然没有法律障碍,故该笔赔偿款也应属于张玉环个人所有。

粗略计算下来,未来的赔偿款中至少有一半是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本律师还想说一个问题,即宋小女仅签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并未办理法定离婚手续便认为自己已经离婚并“改嫁”他人无疑是违反法律的重婚行为,严格来讲其应该为此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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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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