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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离婚诉讼分析法官如何调查双方感情状况?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8-08 | 1474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庭处理了一个起诉离婚案件。该案情况并不复杂,我的当事人张女士(化名,被告)与何先生(化名,原告)结婚已经八年。双方原本在美国生活,后因男方想创业而于三年前单独离开了美国并回到中国上海。张女士则带着孩子继续留在美国至今。后因男方有了外遇而决定离婚,并由于无法协商,何先生索性一纸诉状将女方告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于是张女士便委托本离婚律师作为代理人于日前出庭应诉。张女士的要求很简单,不同意离婚,拖到二次起诉再说。

介绍完案情后,咱们言归正传,来谈一谈法官在面对一起典型的起诉离婚案件时会从哪些方面调查双方的感情状况。

开庭后首先由原告何先生宣读起诉书,然后由我方表明对于离婚的态度并详细答辩。法官在双方的诉辩内容中准确地捕捉了如下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1、双方何时,通过何种方式相识并在何时登记结婚。该信息可以表明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基础如何?毕竟婚前长时间交往,甚至由于双方是大学同学而自行相识等情况要比经人介绍并闪婚的夫妻感情基础要牢固。男方对此的回答是:“双方是大学同学,从一开始上大学就是恋人。”

2、双方婚后感情如何。这里的婚后感情主要是指直接导致本次离婚的矛盾发生之前的夫妻感情状况。关于这一点也很好理解:从结婚之初就频繁闹矛盾与此前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是不一样的。男方对此的回答是:“双方婚后感情很好,只是后来女方性格变了,自己无法忍受。”

获取了上述信息后,法官针对本案的特点又补充问了本律师一个问题:“被告,原告说你们双方分居已经三年是事实吗?”

对于法官的用意,从事多年离婚诉讼的本律师自然是心知肚明的——毕竟两个人分别在中国和美国,没在一起生活,这是在让本律师补充反驳对方所称分居之事。于是,本律师回答说:“双方从未分居,男方所称分居并非婚姻法所指夫妻分居,而是男方为了创业而回国工作。关于这一点,男方在自己写的起诉书上说的很明确‘由于性格不和与创业需要从XXXX年开始分居’。我方只认可是因为创业而未在一起居住,不是分居。另外,女方在今年年初还特意回来看望过男方,女方正是从上海入境的,我方有出入境记录可供核实。”

听了本律师的话,法官又转向男方发问:“原告,被告律师说的是实情吗?”男方答道:“今年女方回来我不知情,去年和前年女方倒是来过上海,但是我们每次见面都争吵。”

对于男方的回答,在本律师看来:争吵与否是次要的,男方也没有证据,关键在于男方回国后,双方还是见过几次面的。这种情况只能让法官认为双方并未分居。

接下来,法官又查明本次是双方第一次起诉离婚之后就更加坚定了其判决不准离婚的决心。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分析了法官在一起普通离婚案件中是如何查明夫妻感情状况事实的,建议大家认真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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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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