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离婚财产时所涉及的股票分割问题,法院通常要根据股票的来源、购买时间以及婚后是否有经营行为来定。本离婚律师以实际案例为大家说明一下。
案例:男方婚前用个人积蓄10万元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若干。婚后由于工作繁忙,该股票便放在账户里未交易。截至离婚时该股票已升值至20万元。对此,女方认为该股票的主要升值均发生在结婚后,故可以用目前股票价值减去结婚时股票价值的方式来确定婚后升值,然后予以平分。对此本律师认为是不正确的。
首先,男方购买该股票的资金来源于婚前个人积蓄。对于股票中所蕴含的这部分价值,双方均认为应归男方个人所有,故无争议。
其次,该股票从购买后,便一直存在于男方的账户内,从未进行过卖出或再买进的交易。也就是说,男方就该笔财产在婚后并未从事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涉案股票在婚后的增值来源于市场价格的波动,男方并未采取主动经营行为,故不属于经营收益,而是自然增值。
最终,法官采纳了本婚姻律师的意见,判定该股票连同增值均归男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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