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离婚律师接待了一位咨询协议中约定离婚财产与经济帮助问题的当事人。
这位男士前不久刚与女方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中除了将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交给女方所有外,女方还以自身经济困难为由,要求男方每月向其支付“经济帮助金”五千元,直至女方年满六十周岁。
离婚后,这位男士打算再婚。然而,其交往对象却以男方在未来数十年内,每月都要向前妻支付“经济帮助金”,会给未来家庭造成负担为由而中断了与他的交往。万分焦急的这位男士便找到了本律师咨询解决办法。
经过一番了解后,本婚姻律师获知以下关键信息:
1、女方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
2、女方有住房;
3、女方身体健康,心智健全;
4、男方月收入1万元,也就意味着每月要拿出一半的工资来帮助女方。
结合上述情况,本律师认为男方有权要求结束对女方的长期经济帮助。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经济帮助是指离婚时一方仅凭如果凭自身能力或分得的离婚财产不足以维持当地正常生活水平,导致生活困难的,由双方协商或者法院判决,由有条件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资助的制度。其条件应该是:
1、离婚时一方凭自身能力或所分得的离婚财产不足以维持当地正常生活水平,导致生活困难。如果一方虽分得的离婚财产很少或者没有,但其具备正常的劳动能力,则不能认定其无法维持当地正常生活水平并可能导致生活困难;
2、对方有负担能力。如果对方没有负担能力,经济能力也很差,则不能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3、给付具有阶段性。经济帮助一般是有期限的,期满则结束而无论接受帮助方其时的经济状况。另外,如果在经济帮助期间,接受帮助的一方经济情况明显好转,则提供帮助方有权要求终止帮助。
本案中,女方从离婚时便不属于经济困难的情况,其身体健康,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同时还有自己的住房。与此相比,反倒是男方不仅没有住房,而且在支付了经济帮助金后其剩余收入明显低于女方。由此可见,女方在离婚时索要经济帮助既没有事实基础,也缺乏法律依据。男方完全可以请求法院取撤销该经济困难帮助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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