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位正在和男方闹离婚的女士的咨询。其中涉及到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也涉及到了房屋的居住权问题。
这位女士与男方结婚多年。婚后由于女方的母亲去世,留下一套房屋被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而登记在了由其父亲与她的名下,并由男女双方共同在此居住生活。现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准备离婚,但由于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僵持不下。女方无法容忍男方继续在上述房屋内居住,于是以该房屋为母亲遗留给自己的遗产为由而要求男方搬离。对此,男方表示拒绝。
对于上述争议,本离婚律师认为这位女士的思路是错误的。原因如下:
1、该房屋是女方在婚后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所获得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虽然没有登记男方的名字,但该房产目前已经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分得自己应有的份额。
2、即便该房屋只是女方的个人财产,与男方无关,女方也不能在正式离婚前而让男方搬走。因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综上这位女士应该改变思路,正确面对离婚房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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