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个人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房产在离婚时协商不成的,应由购买方就婚后已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给予对方一半的补偿。为了不给对方这笔补偿款,有一些当事人想了各种方法予以应对。昨天,本律师所接受的一位女士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咨询时就遇到了这个问题。
这位女士在结婚前曾经支付首付款并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房屋登记在其个人的名下。婚后由双方共同偿还贷款,贷款目前已经还清。为了防备日后离婚时需要依法给予男方补偿,于是其与男方共同来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然而,公证书中却并未涉及到婚后已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的内容,而是仅约定为:“女方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房产为女方婚前购买,为女方个人所有,与男方无关。”现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而起诉离婚,男方虽然承认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但就该房屋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索要补偿,而这位女士则拿出公证书意图抗辩。
对于上述情况,本离婚律师认为这位女士仅以公证书是无法对抗男方索要补偿的要求的。原因在于:该房屋原本就是女方婚前购买,所有权属于其个人。虽然双方曾经办理了公证,但根据公证书的内容可知双方仅对房屋所有权属于女方一事进行了再次确认,并没有涉及到贷款偿还与补偿问题。
由此可见,女方的这份公证书对于离婚时是否应该给予男方已偿还贷款及相应升值部分的补偿问题没有任何作用。除非女方能拿出其它证据,否则在离婚时仍应依法向男方支付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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