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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北京所需材料的最新规定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5 | 858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被告的户籍地域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原告应该向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种情况在外来人口非常多的北京是经常会出现的。本离婚律师在以往代理此类离婚案件时只要准备好相关部门出具的被告经常居住证明即可。现在,北京市高级法院又有了新的要求。

离婚指南提示您:根据北京市高级法院于2014年新出台的立案规定,原告如果要以北京为经常居住地的离婚对方为被告而向北京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除了要向法院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北京的证明外,还要提供与其经常居住地相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租房合同作为辅助的管辖证明材料。另外,经常居住地证明一定要能显示出截至起诉离婚时被告在该地已经居住一年以上。否则,北京法院仍有可能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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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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