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正在郑州法院处理一起涉及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的婚姻案件。该案中比较特殊之处在于一套经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但被告却申请再审的房产该如何处理。
案情:我的当事人李女士(化名,原告)与男方为多年夫妻。婚后,男方私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并借其母亲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李女士发现后委托本离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房产。该案经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审理均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其为李女士与男方的夫妻共同房产。随即,本律师又代理李女士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分割上述房产。
第一次开庭时,男方提出:虽然法院就上述房产做出了生效判决,但其母亲认为判决错误,准备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所以该房屋的所有权仍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能在本离婚案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中予以分割。
对于男方的说辞,本婚姻律师当然不能认可,理由是:
1、男方母亲并未实际提出再审申请,所谓再审只是男方的猜测;
2、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法解释规定的再审申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由上述两个规定可知:(1)在法院裁定再审之前,不妨碍原法律文书的效力。(2)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不意味着法院就一定会决定再审。
综上,即便男方的母亲就房屋案件申请再审,但在法院决定再审之前,原判决仍然是有效且可以被执行。所以在本离婚案件中法院应当对该房产予以审理并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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