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离婚案件中都会涉及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情况。对于此类问题,出资方的子女就如何分割离婚房产的问题上从情感角度考虑都会以购房款是自己父母出资,与对方无关而请求法院将房屋判归自己所有,但从法律上讲,这种主张往往是不会受到支持的。
本律师最近就办理了一起此类案件。我的当事人马女士(化名,原告)与男方结婚多年。五年前,男方的父母出资560万元为双方购置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房产,并登记在了双方的名下。现因男方出轨,马女士委托本律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关于上述房屋,男方认为:购房款全部来源于自己父母,故该房屋是父母对于其个人的赠与,与马女士无关,请求在离婚时将该房屋判归其所有。
对于男方的主张,本离婚律师认为是不成立的。理由是:如果涉案房屋是男方父母对男方个人的赠与,则不应该将马女士作为共有人而登记于房产证中。根据不动产物权公示原则,该房屋理应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时平均分割。另外,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本案中,男方的主张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根据。
最终,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为双方共有,将房屋判归马女士所有,并由马女士向男方支付一半的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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