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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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证人所称男方私自为其母亲购房的理由成立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7 | 453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正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一起涉及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的婚姻案件。在该案的调查过程中,作为女方的代理人,本离婚律师发现男方在五年前曾私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并以其母亲的名义全款购买了一套房产。由于该房产涉及案外人利益,无法在离婚诉讼中解决,故我方在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后以男方母亲为被告另行提起了物权保护纠纷的诉讼。

庭审中,我方举证证明了如下事实:

      1、男方就购房之事始终隐瞒女方;

      2、所购房款全部来自于夫妻共同存款;

      3、购房之初,男方母亲也不知晓,直到男女双方闹离婚才了解此事;

      4、起诉前,男方及其母亲均自认涉案房屋实际所有人是男方。

      5、购房相关手续。

      对于上述证据,被告及其代理律师没能提出有效的反驳,一审中被判向我方返还房产。对于这个结果,对方并不死心,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并在上诉中“另辟蹊径”找到男方的弟弟,也就是被告人的二儿子当证人。这位证人在法庭上主要围绕一件事情作证,证言大致内容是:去年10月某天下午,自己正在上班,突然接到男方打来的电话,告知其:“女方登门闹事,打了他们母亲,速回家处理。”证人来到母亲家并询问侄女后得知女方殴打了母亲。

      证人发言并接受质询退庭后,轮到双方律师对证人证言发表意见。

      对方律师的意见及逻辑是:该证人证言证明了我的当事人与男方母亲之间婆媳关系不和,无法在一起生活,而男方母亲无房居住,故而男方只能出资为其母亲购房单独居住。进而证明房屋所有人就是男方的母亲,并非男方借其母亲名义买房。

      本离婚律师的质证意见是:

      1、该证人与被告是母子关系,与男方是亲兄弟,他们之间存在天然的利害关系,如无其他证据印证,其证言并不可信;

      2、证人所言内容皆来自于他人转述,比如其接到男方的电话听说母亲被打、从侄女口中得知母亲被打等。这些情况皆非其亲眼所见,属于道听途说,不符合证言合法有效的条件;

      3、证言内容与本案所涉房产无关。涉案房产的购买时间是在五年前,而证言所称母亲被殴打的发生时间是在去年,即便证言属实,也只能证明房屋购买后存在婆媳关系不和,无法证明购房之初的婆媳情况。

      综上,鉴于证人证言并不可信,加之被告代理律师的逻辑证明思路混乱,我方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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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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