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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变更承租又购买的公房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7 | 369 次浏览 | 分享到:

昨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的崔先生(化名,被告)。他目前正在与女方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诉讼离婚。法庭上双方为一套婚后变更承租又出资购买的公房的分割问题争执不下。

原来,崔先生的祖父母生前承租了涉案房屋。崔先生婚后,其祖父母相继去世,该房屋变更为崔先生承租。又过了数年,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崔先生与女方以折算工龄等方式并由崔先生的父母出全款购买了本案的房屋。后登记在崔先生的个人名下。

对于上述房屋,崔先生认为涉案房屋最初的来源是自己的祖父母,没有祖父母的承租就不会有当初自己继续承租并购买的机会。而当初改为由自己承租,也是亲友协商后为了照顾自己才决定下来的。另外,购房资金全部来源于自己的父母,女方基本上没有什么贡献,所以只同意就使用女方的工龄等优惠部分给予女方补偿。

为了支持自己的说法,崔先生提交了承租合同、购房合同、购房收据等作为证据。

对于男方的说法,女方并不认可。她认为:双方婚后共同承租,又婚后共同购房。男方父母并未出资。所以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平分。

听了崔先生的案情介绍后,本离婚律师认为:如果仅凭男方现有证据的话,法官大概率的会支持女方的观点,平分房产。理由是:虽然涉案房屋曾经由崔先生的祖父母承租,但直到房屋被购买前其所有权始终属于国家。至于男方所称没有自己的祖父母就不会有自己继续承租该房屋的机会的说法并不能影响该房屋的所有权性质。男方祖父母去世时,崔先生已经结婚,故而该房屋实际上是由崔先生与女方共同承租。由此可见,崔先生的辩解理由绝大部分都不成立。

那么崔先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本律师认为崔先生应该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根据该规定,崔先生应该想办法收集当年由其父母出资购房的证据。虽然不能全部拿回房产(因为涉及女方工龄优惠部分),但崔先生最终拿回大部分应该是不成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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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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